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
詐欺罪
詐欺罪
參考這個網頁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C0000001
刑法第61條「詐欺罪」
上面有說要看339和341條
第339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白話一點的說法:
為了得要讓自己或其他人到某些東西,而使用「詐術」,會被關或是罰錢。
第 339-1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「取得他人之物者」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第 339-2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
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第 339-3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
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製作財產權之得喪、變更紀錄,而取得他人財產者,
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上面3條(339-1 到339-3)比較有名的例子是「詐騙電話」要你去操作提款機。
第 341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,或乘人精神障礙、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總結,用騙人的方式取得別人的錢財或東西,這就構成了「詐欺罪」
要小心別犯了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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